《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与国家发展规划保持衔接,贯彻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大战略任务,将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并根据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等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应当报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与国家发展规划相衔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报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应当与上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 县级以上地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程序,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