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015年12月28日,普兰店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普政发〔2015〕8号),推进了禁燃区范围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替代。根据《关于明确大连市高污染燃料管控范围的函》(大环〔2018〕210号),对高污染燃料类别作了调整,为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起草过程 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规发〔2024〕2号)等相关法律、文件,重新起草了《通告》,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通过了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为四条,本着立足实际,稳中求进的原则,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禁燃区范围; (二)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种类; (三)明确了禁燃区要求; (四)明确了各相关地区和部门的权责。 解读单位:大连市普兰店生态环境分局 解读人:赵继龙 联系电话:0411-83188736
政策原文: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