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按照《辽宁省涉农民生重点项目突出问题排查整改方案》(辽农领发〔2025〕3号)《大连市涉农民生重点项目突出问题排查整改方案》(大农委发〔2025〕3号)有关要求,我区制定印发了《普兰店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污水处理司核实运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辽环综函〔2020〕869号)及《大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大环函〔2024〕53号)等相关法律、文件,起草了《办法》。起草完成后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在普兰店区政府网站上完成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了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和区市场局的公平竞争审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31条,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尾水排放、设施停用及启用管理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及相关规程,厘清各部门责任,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为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政策原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兰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 一图读懂《普兰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