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 告
2026-07-13

因下列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多次依法传唤后不来办案机关接受处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处罚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不服处罚决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向普兰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被处罚人

身份证号(前14位)

处罚决定书编号

1

王丕基

21022219550124****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6)2102142200595891号

2

韩兴顺

23022919540601****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6)2102142200595902号

3

于水

21022219670324****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6)2102142200595913号

4

范磊

21028219961201****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6)2102142200595924号

5

翟长伟

21022219700605****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6)2102142200595935号

6

傅吉利

21022219681128****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6)2102142200595946号

7

赵天池

23232519950728****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6)2102142200595950号

8

王世桐

21022219581010****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6)2102142200595961号

9

朱胜利

23232419690315****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6)2102142200595972号

10

王为生

21022219660121****

大公(交)行罚决字(2026)2102142200595983号

7.13处罚10人.pdf

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责编:区政府办秘书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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