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规发〔2024〕2号)等规定,决定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建成区禁燃区(具体范围见附件2)。 (二)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建成区内参照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标准。高污染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高污染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燃区范围类别有重合的,高污染燃料种类按照较严格区域的标准执行。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建成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单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改用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建成区已经建成使用的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非生物质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专用锅炉,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 (四)禁燃区内的民用燃煤设备,应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开展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替代,或实施搬迁。尚未完成改造,或改造完成因客观原因取暖设施运行尚不稳定的区域,不得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不得大于附件中规定的限值),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五)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发改、商务、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快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工作,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依法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用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组织开展生物质锅炉整治,推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自行淘汰燃用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与监管工作。同时,鼓励未列入禁燃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将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自2024年8月18日起施行,《关于划定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普政发〔2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2.建成区范围图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0.5% | 兰炭 | 0.5% | 10.0% | 10.0% |
附件2 建成区范围图
政策解读:关于《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