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范围 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按照程序进行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部门会同其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清理;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理: (一)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立法精神不一致的; (二)不符合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要求的;不符合大连“两先区”“三个中心”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不能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的; (三)不利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妨碍涉及市场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 (四)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存在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规定的; (五)不符合中央依法治国督察要求,与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一致的; (六)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协调,或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规范的主要事项已经过时的; (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规定不一致,以及与民族宗教工作政策不相适应的; (八)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四、处理方式 (一)个别条款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或者上位法已经修订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抵触,以及明显不适应我市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施行意义不大的,应当予以废止;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法律、法规、规章涵盖的,应当予以废止; (四)有效期已满的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应当宣布失效。 五、清理结果 经过全面清理,决定废止的5件、继续有效的11件。
解读单位:区司法局 解读人:孙奇 联系方式:62395050
原文链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