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政策解读
2024-05-16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因此,工矿仓储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需要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具体征地办理过程:

(1)拟定征收土地范围线,不占用各类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

(2)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载明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同步开展社会保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载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按照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模块化”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将申请土地征收的相关材料通过建设用地报批系统,报市级、省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责编: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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