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市司法局 部门预算 (2015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司法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司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表 一、 部门收支总表 二、 部门支出总表 三、 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四、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五、 公共财政预算基本支出表 六、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司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民普法规划、普及法律常识;开展依法治区、治乡镇、治村、 治校和治企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培训法制宣传骨干力量;组织协调其他机关和群众团体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2.领导和管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监督检查有关人员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及业务建设;组织人民调解理论研究;培训人民调解工作人员;负责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领导管理公证、律师工作。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从事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公证处不予公证或撤销公证的决定进行复议;对律师、公证员进行执业道德、职业纪律、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4.组织、管理、指导和实施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筹措和管理法律援助资金;为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提供法律服务。 5.领导和管理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队伍建设。 6.领导和管理法律服务机构。对法律服务所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法律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7.领导和管理基层司法所工作。负责对基层司法所得人员调配及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8.负责抓好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队伍建设、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部分 普兰店市司法局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件1) 第三部分 普兰店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 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普兰店市司法局201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普兰店市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1558.70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普兰店区司法局2016年收支总预算1558.70万元。 二、关于普兰店市司法局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7万元。2015年预算数比2014年预算数减少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比2014年减少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4年增加6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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