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政法委概况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治办)与市委政法委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维稳办)挂靠在市委政法委;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范办)挂靠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及市维稳办、市防范办所履行的职责按照市委规定执行。 一、主要职责 (一)市委政法委主要职责 1、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政法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市委的决策部署,统一政法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加强调查研究,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和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区域内的政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并督促贯彻落实。 3、组织指导反邪教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督促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4、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平安建设。 5、检查、监督政法部门执法活动情况,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 6、协助市党委和组织部门管理市政法部门领导班子;管理市政法部门中层及以下干部队伍。 (二)市综治办主要职责 1、宣传中央、省、大连市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贯彻落实上三级综治委(办)工作指示,落实市有关综治、维稳和平安创建等方面的工作决策和部署。 2、掌握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加强社会建设,深化社会治理,研究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措施,提出总体部署安排,并督促落实。 3、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考核,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共同解决辖区内突出的治安问题。 4、加强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深化综治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抓实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5、组织开展“五级联创”和行业平安创建活动,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完成综治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市维稳办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收集敌情、社情和民意,及时掌握、分析、研判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 2、针对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与建议。 3、对影响全局稳定的重大突出事件和涉及多部门、跨地区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协调处置。 4、组织、协调、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5、协调、督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涉稳案件。 6、做好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落实责任查究机制建设。 (四)市防范办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部署,制定全市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工作措施。 2、加强对“法轮功”等邪教和有害气功组织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斗争形势,总结工作经验,研究邪教发展规律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3、组织、协调、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落实防范邪教工作的各项措施,坚持经常性地开展排查摸底、转化攻坚、警示教育、无邪教创建等工作。 4、组织、协调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加大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严密重点人员的管控和社区矫正。 5、强化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体系建设,巩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防范队伍建设,推进根基工程的夯实。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财政部门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决算单位包括: 1、市委政法委 2、市综治办 3、市维稳办 4、市防范办 5、市砂石办(市委市政府交办临时性砂石整治任务经费,挂靠在政法委账号) 第二部分 普兰店市委政法委部门预算表 (详见2015年预算附件)
第三部分 普兰店市委政法委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普兰店市委政法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466.94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15年收支总预算466.94万元。 二、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2.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8.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4万元。2015年预算数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13.32万元。主要是按照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费支出,压减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中共普兰店市委政法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 2015三公经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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