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17〕54号)
2023-11-13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做好普兰店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普兰店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以及全国、省市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运输工作会议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区政府牵头部署、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治超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各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路面行驶的全过程监管。统一执行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全面加大货车非法改装、货物违法装载的源头治理,扎实推进交通、公安常态化联合执法。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国省干线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升公路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明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全区治超工作体系。

二、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组  长:汪家林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季福轩  交通局局长

王正敏  路政局局长

成  员:姜公盛  交通局副局长

沙兴隆  路政局副局长

刘  勇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孙敬波  林水局副局长

齐忠勇  国土局副局长

刘尊旭  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王志海  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路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路政局副局长沙兴隆担任。

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交通部门牵头负责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力度。一是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超出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二是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公安局)

2.公安、市场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一是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是市场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区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交通部门负责严格实施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一是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二是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三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四是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责任单位:区交通局)

4.公安、交通部门联动执法,切实加强道路查纠。一是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二是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责任单位:区公安局、交通局)

三、加强政府主导,抓好货物装载源头治理

切实强化货物装载源头治理。一是组织交通、工商等部门,加强矿山、搅拌站、港口、物流园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是交通和市场监督部门引导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灯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三是交通、公安、工商、水利、土地等部门严格清理取缔公路沿线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和以河道清淤为借口的采沙场。(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水局、国土局)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路面执法监管

1.市场监督部门加强公路计量设备检定管理。依法做好计量技术规范工作,引导汽车衡使用单位公开向社会承诺诚信计量,加强计量检定监管,确保在用汽车衡量值准确可靠,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交通、公安部门统一治超执法标准。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重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公安局、路政局)

3.路政、公安部门建立并落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一是路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点等执法场所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二是规范联合执法工作流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点等治超执法场所接受检测;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并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监督实施卸载分装,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路政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三是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区公安局、路政局)

4.交通、公安部门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严格实施“一超四罚”。一是对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经营者实施处罚。三是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过着造成公略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区公安局、交通局、路政局)

五、规范道路运输管理,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

1.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二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一是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引导运输价格合力形成、运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3.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一是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二是交通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登封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

4.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一是交通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二是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5.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统一部署,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责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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