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方式,实现建筑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深刻理解推进绿色建筑的重大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十一五”以来,我国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正在逐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建立。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等。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握我国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区正处于全域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以绿色、生态、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发展绿色建筑,加大绿色生态节能技术的推广力度,能够有效改善人居环境,培育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破解资源环境对城市化发展约束等难题与矛盾。
各有关单位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握我区全域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我区绿色建筑发展。
二、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图书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超过30%。
全区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一)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1、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服务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加快转变工程建设模式,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
2、积极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树立绿色、生态、低碳理念,大力开展智慧城市、生态城区、绿色片区、新型墙材应用等各类绿色生态示范试点建设活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维护结构保温、太阳能热利用等适用技术和产品。
(二)加强建筑节能运营管理。
1、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能耗公示和建筑碳排放核查制度,为建筑用能管理、节能改造和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依据。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为绿色建筑能耗统计、能效审计和建筑碳排放量核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绿色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用电分项计量等装置,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
3、新建民用建筑建成后应当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鼓励既有建筑实行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降低运行能耗,最大限度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4、用能水平在区主管部门发布能耗限额标准以上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三)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关键技术。
1、鼓励采用适宜于我区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太阳能、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与回用等绿色技术,优先选用本土植物、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鼓励采用绿色建筑创新技术,运用信息化手段预测绿色建筑节能效益和节水效益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在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光伏 <http://www.ne21.com/news/search.php?kw=%E5%85%89%E4%BC%8F>系统,公共区域用电应当优先采用光伏等再生能源发电。
2、绿色建筑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使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鼓励开发利用本地建材资源。基础砌筑层、基础垫层、围墙、路基垫层、管井、管沟、挡土坡砌筑等工程部位应当全面使用绿色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等应当铺设透水性绿色建材。
3、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型器具,应当统筹考虑、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并尽可能地利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但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同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对人体健康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鼓励在建筑立面、地下和上部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绿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拓展城市绿化空间。绿色建筑的所有居住和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采光、通风、隔声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的要求。绿色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5、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根据住建部有关精神,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三、加强监督管理。
1、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及备案申请等相关文件时,需同时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2、规划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土地使用比例、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部门在对方案设计进行核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上位规划中的绿色建筑相关要求进行核查。
3、国土主管部门在供地时应当将规划部门确认的规划条件纳入用地条件。
4、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初步设计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通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和评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应责令整改。
四、健全标准体系与评价标识制度。
1、以《大连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导则》,用于指导我区绿色建筑评价工作。
2、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同时告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等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投入运行1年以上,可以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3、实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三星级绿色建材的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由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绿色建筑应当进行全寿命周期碳排放量计算与评估。
五、完善激励机制。
1、对符合条件的高星级绿色建筑,根据财建〔2012〕16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由大连市财政局安排,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大连市相关规定执行。
2、支持绿色建筑关键技术攻关。将绿色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纳入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开发应用技术、绿色建材、绿色施工成套技术研究与应用,绿色建筑评价与信息服务系统研究,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
3、在国家、省级评选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优先入选或适当加分。在市级评优活动中,将获得绿色建筑标识作为民用房屋建筑项目入选的必备条件。对有绿色建筑业绩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企业,在建筑企业招投标中给予适当优先考虑或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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