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理顺我市水、气、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由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自来水公司改为城建局,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水资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消防设施配套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8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8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180元/平方米征收。
三、征收范围和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普兰店市城市规划区以及皮口镇、杨树房镇、城子坦镇、安波镇、元台镇、瓦窝镇、莲山镇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征管程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市城建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其缴费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照批准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60%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缴纳其余4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若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应足额补缴;实际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按实际面积办理缴费。
五、减免项目(一)免征项目、城市行政区域内驻军建设的营房及自用附属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公益服务性设施建设项目;、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建设的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事项。
对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减免申请,报送财政局,由财政局会同监察局、城建局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六、使用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水源、热源、公共环境卫生、主干管网、城市路灯、中小学校舍等大配套设施建设。其他配套建设资金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包括供热外网费)。
七、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一)对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前审批的建设项目,已缴纳各种专项配套费的,按差额补缴。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时使用辽宁省统一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由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三)对应缴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城建局对其停办一切施工手续。
(四)2006年5月1日后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建局负责清缴。
八、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普政发[2006]26号和普政发[2008]45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知由财政局、城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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