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健全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推动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9]5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公益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赢利为目的。 二是坚持公开规范。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划,服务方式和监管方法。 三是稳定推进。市场建设要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搞一刀切。 (三)工作目标年,区政府在行政服务中心挂牌并成立“大连市农村综合产权中心普兰店区分中心”,在区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一个服务窗口,配置2人,主要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报送和组织进场交易及对各街道工作的指导等任务,在业务上接受大连市农交中心工作指导。 各街道设立“大连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XX街道工作站”,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为大连市农交中心和普兰店区分中心的办事机构,配置1-2人,可以在街道土地流转中心人员兼任。主要负责各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级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 二、市场建设(一)市场性质普兰店区分中心是为我区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到户的和农村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和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服务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具有明显的农业农村和地域特色。 (二)市场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进入流转交易市场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要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市场建设工作地点设在普兰店区行政服务中心,暂时业务量少只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一个服务窗口,具体地点由区营商局调剂解决。人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协调从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调配2人兼任。 三、运行和监管(一)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有: .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盐渍化荒地使用权。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农业类知识产权 。包括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房屋财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经有关部门授权后进行。 (二)交易程序.受理转让申请。转让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产权,需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产权权属有效证明、转让标的情况说明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资格审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要件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产权属性需要确认、产权交易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统一负责代办,产权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帮助和服务。 .信息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通过交易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及电视、报刊等媒体,对拟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发布转让信息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审核受让方资料。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产权受让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受让产权用途说明及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组织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依法依规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达成交易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 .资金结算。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资金结算账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按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划给转让方。也可以由交易双方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约定资金结算方式。 .交易鉴证。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产权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列举的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的,交易双方可以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到政府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或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归档管理。产权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纪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 、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 (三)市场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区级政府和街道是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区政府和街道分别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指导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水域滩涂等产权流转交易后不能改变用途、不能影响公共安全、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普兰店区分中心或街道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站,要定期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及年度工作报告,发生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要及时报告。 四、保障措施(一)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主管农业的副区长汪家林任主任,营商、科技和工信、财政、国土资源、城建、农业、市场、金融、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郑树梁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统筹协调区农业农村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等涉农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要不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区农业农村局、营商环境建设局要支持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纳入大连市统一公共资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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