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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民个人吗?
答: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家庭承包的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委会?
答: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3.“整户消亡”农户的承包地是否要收回?
答:发包方要及时收回“整户消亡”农户的承包地。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规定“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4.承包期内,发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土地?
答:承包期内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调整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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