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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登录“普兰店区”门户网站“在线访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围绕大家在消费维权中遇到的困难和疑问,我们梳理近期热点问题,在线答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
1.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都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消费者投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3.任何消费纠纷,市场监管部门都受理吗?已经起诉了,还能投诉吗?已经投诉,但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还能再投诉吗?问题发生在三年前,现在想起来,还能投诉吗?
答: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投诉也是有一定条件的,如存在上述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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