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兰店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责编:梁    来源:    日期:2008-08-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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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政发[2008]31号

关于印发普兰店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普兰店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普兰店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大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国家、省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转变职能情况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设置机构。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取得收费许可证。
(三)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
(四)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五)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第六条  行政决策情况
(一)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度。行政决策依据的文件应合法有效。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行政首长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主要责任。
(四)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后评价制度。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问题。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公开有关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制度建设情况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规定合法。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通过后,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对不适用或者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八条  行政执法情况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推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二)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资格经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按规定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和证件年检。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行政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告知和听证情况应在行政执法案卷中有准确的记载。
(四)按照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行政审批。落实行政许可部门、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收费事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按规定备案。
(五)规范行政自由载量权。建立并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先例制度、情况说明制度。行政处罚罚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规定备案。探索并推进细化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等工作。
(六)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时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年度统计报表。
(七)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定期评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立卷归档,立卷参照省颁标准,归档执行《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整、完善和公示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完善和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并实行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工作绩效和奖惩情况纳入本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  化解矛盾情况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调解机制。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纠纷,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地予以处理。
(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和信访制度,人民群众通过行政投诉和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举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  强化监督情况
(一)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按规定组织出庭应诉、答辩。建立并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异议,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四)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材料。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及时、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六)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七)自觉接受并履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八)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法培训情况
(一)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二)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专门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奖惩、有记录。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情况
(一)行政首长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标准的要求,统筹相关工作。落实市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证、工作条件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第十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按年度制定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考核工作开始前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评定标准。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行政机关自查与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专门监督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五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考核目标,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依法行政考核组,负责核查、评议被考核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周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各个行政机关于每年十一月末,应对照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考核项目和评定标准,对当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向考核组提出书面报告。
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以日常监督考核为主,年底汇总有关单项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组根据书面报告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核查评议,提出考核意见,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八条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以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具体赋分标准以每年考核方案为准。
考核赋分应充分考虑新闻舆论监督、社会评议意见。
第十九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给予批评,并责令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依法行政考核结论,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当中。
第二十条  被考核的行政机关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组提出书面申诉;考核组应进行复查,复查结论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知申诉的行政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九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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