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出台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重要举措,将有力促进我市行政执法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 《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形式的历史记录。《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档案应以传统立卷方式整理和排列;行政执法的有关记录由行政执法单位在结案后两个月内归档;对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但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执行完结的案件,已形成的记录由行政执法单位指定机构予以登记,集中管理;由不同行政执法单位分别实施的同一事项的行政执法活动,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向同一档案馆移交等。《办法》共28条,对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移交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办法》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制度,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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